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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民一初字第00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陈杨军与周丹、周文会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杨军,周丹,周文会,周腊梅,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一初字第00598号原告:陈杨军,男,汉族,1990年1月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委托代理人:章新超,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丹,女,汉族,1986年4月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周文会,男,汉族,1926年2月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周腊梅,女,汉族,1935年11月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委托代理人(三被告共同):吴银玉,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秋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杨军诉被告周丹、周文会、周腊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杨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陈杨军负担。审 判 长  沈建华人民陪审员  吴义学人民陪审员  张小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静附本案适用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