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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5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陶建明与胡益群、包炳贤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建明,胡益群,包炳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505-5号申请执行人:陶建明,被执行人:胡益群。被执行人:包炳贤。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2015)甬慈执民字第505-2号执行裁定,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包炳贤名下的位于慈溪市坎墩街道人和家园1号楼1507室的房地产。2015年8月18日,本院对上述房地产进行司法拍卖,由买受人岑妙军(公民身份号码:××)以49.5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包炳贤名下的位于慈溪市坎墩街道人和家园1号楼1507室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旭强审 判 员  徐人卫代理审判员  陈再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施淑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