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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湖商终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赵炜与丁福根、姚应琴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炜,丁福根,姚应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浙湖商终字第3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炜。委托代理人:瞿丹鸣、许熙艳(实习)。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福根。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应琴。上诉人赵炜为与被上诉人丁福根、姚应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2015)湖德乾商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炜的委托代理人瞿丹鸣、许熙艳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丁福根、姚应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月5日,丁福根向赵炜借款95000元,并于当日向赵炜出具借条一份。事后,经赵炜多次催讨未果,纠纷成讼。赵炜于2015年5月20日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丁福根、姚应琴归还借款95000元及利息950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自2015年2月15日暂算至2015年4月15日),合计95950元。丁福根、姚应琴在原审中未作答辩。原审法院审理认为:赵炜与丁福根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丁福根未及时归还借款是引起本案纠纷的根本原因,是本案的过错方,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现赵炜要求丁福根归还借款95000元的诉讼请求,有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合法有据,予以支持。2015年5月20日赵炜向法院起诉丁福根要求归还借款,故关于利息计算开始时间应为2015年5月20日。关于赵炜所主张的利息950元,经审核后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年利率5.35%自2015年5月20日计算至2015年6月16日止,合计381元,故对于逾期付款利息381元部分予以支持,对于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对于赵炜主张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因赵炜无证据证明丁福根与姚应琴系夫妻关系,故对于该诉请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丁福根向赵炜归还借款95000元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381元,合计95381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赵炜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1099.5元,由丁福根负担1093元,由赵炜负担6.5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赵炜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在一审裁判作出后发现的新证据如下:丁福根与姚应琴因年代久远,已从档案馆、婚姻登记处无法查询结婚登记记录。但据德清县婚姻登记处婚姻登记管理系统(2004-至今)并未查到其离婚信息。且另查,德清县公安局户籍管理处查询到丁福根与姚应琴基于配偶关系登记在同一户口。当地基层组织也认可双方以夫妻名义一起生活至今。故姚应琴应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综上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其原审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丁福根、姚应琴承担。丁福根、姚应琴在二审中未作答辩。赵炜在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德清县婚姻登记处出具的证明,证明2004年至今在德清县婚姻登记处的婚姻登记管理系统未查到丁福根与姚应琴的离婚信息。证据二:来源于德清县公安局的人口信息摘抄一份,证明丁福根与姚应琴基于配偶关系登记在同一户口。证据三,常住人口登记表,证明丁福根和姚应琴在1987年就已经是夫妻关系,本案借款发生在丁福根、姚应琴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丁福根、姚应琴在二审期间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对赵炜在二审期间提交的证据,经审查,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予以认定。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并在此基础上,另查明:丁福根与姚应琴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姚应琴是否需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赵炜在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交了新的证据,能够证明丁福根和姚应琴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丁福根和姚应琴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现丁福根、姚应琴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用以证明赵炜与丁福根之间明确约定借款为个人债务或存在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故本案借款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姚应琴应当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上诉人赵炜的上诉理由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因二审出现新证据,导致一审实体处理部分欠妥,对此本院予以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2015)湖德乾商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丁福根归还上诉人赵炜借款95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381元,合计95381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上诉人姚应琴对被上诉人丁福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上诉人赵炜原审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99.5元(已减半),由上诉人赵炜负担6.5元,被上诉人丁福根、姚应琴负担109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99元,由上诉人赵炜负担13元,被上诉人丁福根、姚应琴负担2186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培华代理审判员  唐伟伟代理审判员  张鹤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任飞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