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中民三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小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徐小如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中民三初字第30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周少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延朝,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小如,1980年7月4日,系湖南省汩罗市“小如商行”经营业主。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徐小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闾开海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霁、朱慧娟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闾开海审 判 员 刘 霁审 判 员 朱慧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胡航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