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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1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库建宁诉被告谭红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库建宁,谭红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379号原告库建宁,男,汉族,甘肃省宁县人。被告谭红亮,男,汉族,甘肃省宁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库建宁诉被告谭红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库建宁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库建宁的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库建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库建宁负担。审判员  方满满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 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