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来民一初字第01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姚轶峰与朱向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轶峰,朱向勇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1211号原告:��轶峰,个体户。委托代理人:丁楠祥,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向勇。委托代理人:刘凤祥,安徽永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查夕聪,安徽永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姚轶峰与被告朱向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轶峰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轶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轶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姚轶峰负担。审 判 员  林如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童绪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