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来民一初字第01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姚轶峰与朱向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轶峰,朱向勇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1211号原告:��轶峰,个体户。委托代理人:丁楠祥,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向勇。委托代理人:刘凤祥,安徽永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查夕聪,安徽永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姚轶峰与被告朱向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轶峰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轶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轶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姚轶峰负担。审 判 员 林如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童绪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