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民初字第018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张东林与三门峡科利恩铝业有限公司、三门峡三键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东林,三门峡科利恩铝业有限公司,三门峡三键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初字第01874号原告张东林,男,198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陕县。委托代理人孟文奇,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三门峡科利恩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湖滨区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振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双良、张琳,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三门峡分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三门峡三键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交口乡湖滨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韶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东林诉被告三门峡科利恩铝业有限公司、三门峡三键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东林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东林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东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原告张东林负担。审 判 长 崔云飞助理审判员 李奇峰人民陪审员 吕光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梦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