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岳某某犯贪污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某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天刑初字第30号公诉机关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岳某某,男,生于1963年8月4日,汉族,党校大专文化,天祝县人,天祝县西大滩乡白土台村党支部原书记兼村委会主任,现住天祝县。因涉嫌贪污罪于2015年4月27日被天祝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天检刑诉字第(2015)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岳某某犯贪污罪,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张立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至2014年,被告人岳某某在担任天祝县西大滩乡白土台村党支部原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协助乡政府从事公务的职务便利,虚报冒领其侄女岳某名下的国家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其妻杨某某名下的国家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及粮食直补款等合计12109.19元。案发后,被告人岳某某上缴全部赃款。公诉人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岳某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岳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虚报冒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事实没有异议,对领取粮食直补款的事实亦无异议,但其认为领取的粮食直补款不属于贪污。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3年,被告人岳某某在担任天祝县西大滩乡白土台村党支部原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协助乡政府从事公务的职务便利,在其侄女岳某及其妻子杨某某名下虚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及粮食直补款,通过惠农一折通领取低保金11038元,粮食直补款1071.19元,合计12109.19元。案发后,被告人岳某某退还全部赃款。上述事实由庭审举证、质证,合议庭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被告人岳某某供述证实其在担任西大滩乡白土台村党支部原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期间,在其侄女岳某及其妻子杨某某名下办理低保并用惠农一折通领取低保金共计11038元。利用种植村上多出的3.01亩地在其妻子名下领取粮食直补金1071.19元的事实。2.证人岳某证言证实其名下没有享受过低保,也未拿过在其名下办理的一折通的事实。3.证人岳某甲证言证实其女儿岳某没有办理过惠农“一折通”折子。后其在向乡政府询问其女儿的搬迁费过程中从乡政府小赵处得知其女儿于2009年办理过惠农一折通的事,就向天祝县夏玛派出所报了案的事实。还证实其女儿没有领取过低保金的事实。4.证人任某某、马某某、李某某证言证实低保金的发放首先由县民政局给该乡下达指标,该乡党委会再把指标分解到各村,各村召开两委班子会给各村民小组下达指标,各村民小组开会讨论评选低保户,由村委会张榜公布,后上报乡政府按照评选结果通过一折通发放低保金到农户手里。5.马某证言证实1996年至1999年其担任西大滩乡白土台村文书,该村原来多分出2亩多土地给团支部书记张某耕种,因乡上不给其发工资,算是补偿。到1998年调整土地时将该地收回分给农户耕种了。后在其担任该村书记时,原党支部书记岳某某和村主任马丙没有给其说过村委会还有土地的事情。6.报案材料、甘肃省农村信用社业务收费凭证证实2015年2月2日,岳某在乡政府领取搬迁费时,乡政府工作人员告知其钱已打入她的惠农一折通,因其未办理过惠农一折通,故向天祝县公安局报案的事实,并将惠农一折通折子办理了挂失手续。7.甘肃省检察机关扣押冻结款物清单证实天祝县检察院从岳某某处扣押涉案款物12109.19元,岳某及杨某某名下存折各一本的事实。8.天祝县信用社储蓄取款凭条证实被告人岳某某从岳某在西大滩信用社账号为26091012100036χχχχ的账户中支取现金及从杨某某在西大滩信用社账号为26091012100024χχχχ的账户中支取现金的事实。9.岳某在天祝县信用社账号为26091012100036χχχχ的账户交易明细证实2009年至2012年期间,天祝县西大滩信用社在岳某名下代发低保金6208元的事实。10.杨某某在天祝县信用社账号为26091012100024χχχχ的账户交易明细证实2009年至2014年期间,天祝县西大滩信用社在杨某某名下代发低保金4830元及粮食直补金1071.19元。11.西大滩乡白土台村最低生活保障金及粮食直补发放花名册证实天祝县西大滩乡财政所制作的发放花名册中记载在岳某名下发放低保金及在杨某某名下发放低保金、粮食直补金的事实。12.各级政府对低保金发放的相关文件证实天祝县政府及西大滩乡政府对低保金发放的范围、条件及发放程序的规定。13.岳某某任职文件证实被告人岳某某于2008年1月至2013年12月担任西大滩乡白土台村党支部书记。14.被告人岳某某身份证复印件证实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和身份信息。15.物证:岳某、杨某某名下一折通存折两本。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身为村集体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虚报冒领国家农村低保金及粮食直补金,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刑罚。被告人在案发后,积极退赃,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决定对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岳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永宏代理审判员 裴堂武人民陪审员 吴之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爰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