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少民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蔡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少民初字第134号原告蔡某某。被告魏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准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蔡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齐冰洁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法人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