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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少民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蔡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少民初字第134号原告蔡某某。被告魏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准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蔡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齐冰洁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法人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