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1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徐士勇与拱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士勇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1706号原告徐士勇,住德惠市。委托代理人杨景才,吉林华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拱男,住德惠市。委托代理人魏国明,吉林宇中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士勇与被告拱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经人民法院通知后原告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马晶慧审 判 员 李 东人民陪审员 刘 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姜成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