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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1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徐士勇与拱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士勇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1706号原告徐士勇,住德惠市。委托代理人杨景才,吉林华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拱男,住德惠市。委托代理人魏国明,吉林宇中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士勇与被告拱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经人民法院通知后原告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马晶慧审 判 员  李 东人民陪审员  刘 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姜成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