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13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北京东顺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蔡华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东顺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蔡华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3253号原告北京东顺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房山区石楼镇石楼村8号。法定代表人谭斌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宝清,女,1985年12月9日出生。被告蔡华立,男,1966年9月29日出生。原告北京东顺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蔡华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北京东顺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蔡华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东顺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蔡华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东顺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刘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