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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民初字第1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石海峰与赤水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海峰,赤水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初字第1375号原告石海峰,男,197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告赤水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赤水市市中人民南路94号。法定代表人祁联峰,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石海峰与被告赤水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石海峰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石海峰申请撤诉,系其依法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海峰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石海峰承担。审判员  明祖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