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刑初字第01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王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沙法刑初字第01010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92年6月4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4日被监视居住,现在家中。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5)10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向晓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31日零时许,被告人王某进入重庆市沙坪坝区某公司宿舍某房间,趁室内无人,将被害人方某某分别放在桌上以及桌上钱包内的卡号为622576874105****的招商银行卡一张及卡号为621225310000033****的工商银行卡一张盗走。同年8月3日,被告人王某利用事前知道的被害人方某某招商银行卡的查询密码及工商银行卡的取款密码,先通过招商银行客服电话修改其盗窃的招商银行卡的取款密码,后在重庆市沙坪坝区三峡广场招商银行的自助取款机上先后盗取方某某的招商银行卡内现金1300元、工商银行卡内现金1200元,并将盗窃所得的现金2500元存入自己的卡号为621226310000854****的工商银行卡内。破案后,公安机关追回被盗的现金2500元及银行卡二张已发还被害人方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方某某的陈述,到案经过,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发还清单,指认赃物、现场照片,视频截图,调取证据通知书,通话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卡交易明细及被告人王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王某判处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现金2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基本适当,本院予以支持。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5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唐姝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