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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3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安徽腾辉投资集团合肥有限公司与丁志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腾辉投资集团合肥有限公司,丁志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3059号原告:安徽腾辉投资集团合肥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县。法定代表人:王木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晓东,安徽权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春艳,安徽权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志,男,197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腾辉投资集团合肥有限公司与被告丁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腾辉投资集团合肥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腾辉投资集团合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腾辉投资集团合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4元,减半收取82元,由原告安徽腾辉投资集团合肥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芝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汪云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