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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山民一再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原审原告庄占花与原审被告庄占宝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庄占花,庄占宝,时凤英,庄占香,白山市江源区城墙街道育林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山民一再字第12号原审原告:庄占花,女。原审被告:庄占宝,男。委托代理人:刘国强,吉林豪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时凤英(曾用名时风英),女。原审第三人,庄占香,女。原审第三人,白山市江源区城墙街道育林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树秋,村委会主任。原审原告庄占花与原审被告庄占宝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作出(2014)白山民一终字第8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楠审 判 员  李世为代理审判员  王 晶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均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