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官民一初字第00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尹某与张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张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官民一初字第00665号原告:尹某,男,197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告:张某,女,197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原告尹某诉被告张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尹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尹某承担。审判员 余卫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邾海霞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