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民初字第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韩某与许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许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沈民初字第961号原告韩某,农民。被告许某甲,农民。原告韩某诉被告许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许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农历腊月经人介绍相识后按照习俗举行了婚礼,后补办了结婚证,婚后生育二个男孩。由于二人婚前了解较少,无感情基础,婚后双方性格不合,被告脾气暴躁,为生活琐事不断口角,生气。2012年农历正月初六,被告以外出打工为名离家,至今下落不明,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和好无望。为此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二男孩由某,被告承担抚养费用;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许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举行了婚礼,××××年××月××日补办了结婚证,××××年××月××日生育长子取名许某乙,××××年××月××日生育次子取名许某丙。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好,近来因生活琐事生气引起纠纷,原告韩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好,生活中偶尔口角生气也属正常。夫妻之间应该互谅互让,相互关心和理解,原、被告只要在今后的生活中多一些沟通,多一些理解和宽容,仍然是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原告主张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因无充分证据证明,故对其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韩某与被告许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韩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 菲审 判 员 赵书玉人民陪审员 岳治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志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