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申字第8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岳兆坤与新疆百富餐饮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岳兆坤,新疆百富餐饮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申字第89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岳兆坤,男,汉族,1973年4月15日出生,无业,住新疆石河子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新疆百富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王俊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苏湘华,北京市同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岳兆坤因与被申请人新疆百富餐饮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2014)伊州民二终字第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敖 其 尔 加 甫审判员 郭 长 安审判员 黄 竹 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祖丽比亚·艾尼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