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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松商初字第1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黎锦蔚与江恩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锦蔚,江恩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松商初字第162-2号原告:黎锦蔚。被告:江恩仁。本院在审理原告黎锦蔚与被告江恩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锦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黎锦蔚负担。审 判 长 廖 媚人民陪审员 张 丽人民陪审员 张夏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徐莉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