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刑执字第017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王建国减刑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刑执字第01760号罪犯王建国,男,196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安徽省宣城市人,捕前系安徽省宣城市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兼土地收储中心和交易中心主任(副处级),现在安徽省九成监狱管理分局第二十一监区服刑。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6日作出(2009)郎刑初字第01号刑事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王建国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98880元及购物卡4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王建国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0日作出(2009)宣中刑终字第00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送达生效后,王犯被交付执行。2012年6月29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08年5月4日起至2016年9月3日止)。现执行机关安徽省九成监狱管理分局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安徽省九成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严国伟、XX磊出庭履行职务,刑罚执行机关代表姚文出庭履行职务,罪犯王建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九成监狱管理分局以王犯在近期获得计分考核记功2次,表扬3次的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该犯减刑以来的计分考核材料。出庭检察员当庭发表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王建国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能继续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其表现获民警的一致好评。为此,该犯受到计分考核记功2次,表扬3次的奖励。另查明:罪犯王建国在案发后已将全部赃款退缴;2015年1月7日,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书面证明王犯已将财产刑人民币50000元执行完毕。并附有缴款凭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计分考核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兑现奖励审批表、罪犯“三课”学习鉴定表、生效的裁判文书、证明、缴纳罚金票据、罪犯入监登记表等材料。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据以作为对罪犯王建国减刑一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罪犯王建国自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建国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萍审 判 员 程非代理审判员 江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徐凯附: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罪犯积极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可视为有认罪悔罪表现,在减刑、假释时可以从宽掌握;确有执行、履行能力而不执行、不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审查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情况,以及罪犯退赃、退赔情况。罪犯积极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的,可以认定有悔改表现,在减刑、假释时从宽掌握;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从严掌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除应当审查罪犯在执行期间的一贯表现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附带民事裁判履行情况、罪犯退赃退赔等情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