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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奉执民字第2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叶宣连与奉化市大桥密封机械配件厂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奉执民字第2080号原告叶宣连与被告奉化市大桥密封机械配件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3日作出的(2015)甬奉溪民一初字第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叶宣连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叶宣连与被执行人奉化市大桥密封机械配件厂达成和解协议,但未全额履行完毕,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15年9月11日,被执行人奉化市大桥密封机械配件厂尚欠申请执行人叶宣连案款83231.5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甬奉执民字第208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晶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梅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