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2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曹某某、杨某某、曹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2437号原告郭某某,男,198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殷兆光,山东鲁泉(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洲洋,山东鲁泉(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某某,女,198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杨某某,男,汉族,1985年11月6日出生,现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李良祥,山东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扬,山东柏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曹某甲,女,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曹某某、杨某某、曹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曹某某、曹某甲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法律文书,且原告也不能另行提供被告曹某某、曹某甲的新的或其他有效地址,故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应依法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25元(原告已预交),全额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或通过第二审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 凯审判员 刘正品审判员 车绍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