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民一初字第00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一初字第00326号原告李某某,男,1968年8月2日出生。被告张某某,女,1971年5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武娜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