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瑞民初字第1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刘俊水与徐尤广、王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俊水,徐尤广,王金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瑞民初字第1609号原告刘俊水,男,1966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瑞昌市。被告徐尤广,男,198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瑞昌市。被告王金霞,女,1983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刘俊水与被告徐尤广、王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俊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7元,由被告徐尤广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俊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