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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保字第49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芬利达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与任万臣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保字第49232号申请人芬利达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22号2单元6层719。法定代表人窦维维,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丽君,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任万臣,男,195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北京世纪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申请人芬利达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任万臣名下价值三百三十七万元财产。申请人芬利达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芬利达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鲁冬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X房屋。二、查封被申请人任万臣名下价值三百三十七万元财产。申请人芬利达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潘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乔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