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洋民初字第01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洋民初字第01219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广西省灌阳县人,农民。被告赵某某,男,汉族,山东省胶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承担。审 判 长 高钰晶人民陪审员 张卫东人民陪审员 李雪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梁金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