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1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李××与张××探望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张××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10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委托代理人刘夫伦,天津易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上诉人李××因探望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5)丽民初字第39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以同意原审判决为由,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素梅审判员 吴文琦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月速录员 严宝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