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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红刑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红刑初字第135号公诉机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女,1965年7月18日出生。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13年8月23日被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13年9月27日被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红检刑诉(2014)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后于2015年6月17日以新红检刑变诉(2015)5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变更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6月份,被告人王某某注册成立新乡亿豪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市红旗区健康路文康家苑小区15楼作为其经营地点,以盛世富邦(天津)股权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卓远天泽(天津)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代理人、天津日盛昌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代理人、北京聚方园代理人的身份,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投资其所代理的上述股权基金等会得到高额回报,在本市以此为诱饵向社会群众大量吸收资金。现查明,盛世富邦(天津)股权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通过被告人王某某非法吸收资金金额达322万元,卓远天泽(天津)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通过被告人王某某非法吸收资金金额达126万元,北京绿生聚方圆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通过被告人王某某非法吸收资金金额达33.6万元,天津日盛昌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通过被告人王某某非法吸收资金金额达60万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证人郭小仙、杜某河、刘某堂、刘某欣等人证言,被告人王某某户籍证明、新乡市亿豪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投资群众清单、新乡银监分局证明等相关书证。据此,公诉机关要求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被告人王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持异议,辩称其没有向郭小仙宣传,是她自己要投资的,最后钱是通过其名义投到天津的。其不知道这是违法犯罪行为,自己的钱也投进去了,希望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份,被告人王某某注册成立新乡亿豪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市红旗区健康路文康家苑小区15楼作为其经营地点,以盛世富邦(天津)股权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卓远天泽(天津)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代理人、天津日盛昌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代理人、北京聚方园代理人的身份,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投资其所代理的上述股权基金等会得到高额回报,在本市以此为诱饵向社会群众大量吸收资金。现查明,盛世富邦(天津)股权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通过被告人王某某非法吸收资金,涉案合同金额达322万元,实际吸收260余万元。卓远天泽(天津)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通过被告人王某某非法吸收资金,金额达126万元,北京绿生聚方圆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通过被告人王某某非法吸收资金,涉案合同金额达33.6万元,实际吸收21.9万元,天津日盛昌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通过被告人王某某非法吸收资金,涉案合同金额达60万元,实际吸收40.2万元。涉案合同金额共计541.6万元,实际吸收约448万余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王某某的照片、户籍证明证实其个人基本情况。违法犯罪查询记录表证实经查询,被告人王某某无违法犯罪记录。现场方位图证实案发现场的具体位置。到案经过证实2013年8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归案。新乡银监分局关于查询新乡市亿豪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王某某经营盛世富邦(天津)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股权基金受托管理协议是否合法的回复函证实新乡市亿豪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不属于经批准开展营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新乡市亿豪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手续、公司章程、验资报告书、房屋租赁协议、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等证实2011年6月24日,被告人王某某出资50万元在新乡市健康路文康家苑15层B户成立了新乡市亿豪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王某某为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为投资咨询服务。盛世富邦(天津)股权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相关手续、公司章程、验资报告、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证实该公司成立的相关情况及2011年12月份股东孙洪生、刘重光被立案侦查的相关情况。盛世富邦投资群众明细表证实盛世富邦通过新乡市亿豪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王某某吸收资金数额为322万元(合同金额)。9、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盛世富邦(天津)股权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孙洪生对该公司基金经理王某某的辨认情况。10、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证人宁华周证言等证实2013年9月25日,该局将王某某在新乡市人民路辉龙花园1号楼东1单元5层西户的房产进行查封。经查询,该房产所有权人为宁华周,共有权人为王某某,该房产系2003年购买。11、证人杜某河证言及盛世富邦股权基金受托管理协议、专用收据等证实2011年9月份,一个熟人刘某堂说有一个投资项目,每份10万元,期限3个月,月息6%。2011年9月25日,其在农业银行人民路支行给刘某堂提供的一个叫王某某的账户上转入8万2千元,这是扣息后的数额。大概一周后,刘某堂给了其一份盛世富邦(天津)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的股权投资协议和专用收据。三个月后,其没有得到返款,就去找刘某堂,刘某堂说是王某某做的。至今也没有得到10万元的返款。12、证人李某俊证言及盛世富邦股权基金受托管理协议、专用收据等证实2011年8月份,其和一个熟人赵某逛到新乡市胜利路天隆城楼下时,王某某发名片说有投资项目,其和赵某就跟王某某到了她的公司,王某某说投资项目是盛世富邦(天津)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的,这个公司实力很强,可以投3个月期的,很安全。其就用丈夫乔新德的身份证投了6万,利息是6分,扣除前3个月的利息,其给王某某的农行卡上打了4万多元。后也没有得到6万元的返款。其知道赵某投了22万,另外其还介绍其哥哥李某群到王某某那儿投资了。13、证人刘某证言及盛世富邦股权基金受托管理协议、专用收据等证实2011年9月份,其一个熟人张涛说有个项目是盛世富邦(天津)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的,这个公司实力很强,很安全。2011年9月29日,其在平原路普利A座大厦一楼给了张涛41000元现金,已扣息,合同金额是5万元。大概一周后,张涛给了其一份盛世富邦(天津)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的股权投资协议和专用收据。三个月后,其没有得到返款,就去找张涛,张涛让把协议原件及收据给他,他去要款。后也没有得到5万元的返款。其合同编号是“WHY”开头的。14、证人李某群证言及盛世富邦股权基金受托管理协议、专用收据等证实新乡亿豪投资公司的王某某说她们公司投资收益很高,其在她办公室的墙上看到很多证件,而且代理了很多投资项目,有卓远天泽、日盛昌等,2011年9月30日其就在这个公司投了资。合同额是10万元,投资期限是3个月,利息是6分。投资前先返3个月利息,其往王某某的农行卡上打了7万元。后也没有返过钱。15、证人赵某证言及盛世富邦股权基金受托管理协议、专用收据等证实其路过新乡市天隆城的时候,王某某给了一张名片,说现在在他们公司投资收益很高,其在她办公室的墙上看到很多证件,而且代理了很多投资项目,有卓远天泽、日盛昌等,后其就在这个公司投资了两次,第一次合同金额17万元,实际交了139400元,第二次合同金额5万元,实际交了41000元,投资期限是3个月,利息是6分,投资前先返3个月利息,其往王某某的农行卡上共打了180400元。后也没有返过钱。16、证人张某霞证言及盛世富邦股权基金受托管理协议、专用收据证实其和王某某是邻居,2011年9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其位于健康路中段路南的办公室对其说,盛世富邦公司总部在天津,有正规手续,受国家政策支持,收益高,投资周期3个月,月息6分,交钱时先将利息扣除。2011年9月22日左右的一天,其投资合同金额是10万元,扣除前3个月利息,王某某领着其在人民路农行营业部内,将82000元转到她的银行卡上了。后没有得到返利,其损失本金82000元。17、证人王某娟证言及盛世富邦股权基金受托管理协议、专用收据证实2011年9月29日,通过同事崔进介绍,其投资了天津盛世富邦公司的基金,投资合同金额是30000元,投资期限3个月,利息是6分,投资以前先扣除3个月利息,其将24600元现金交给公司工作人员了。后没有得到返利。18、证人郭某霞证言及盛世富邦股权基金受托管理协议、专用收据等证实其认识王某某,2011年9月份。她说她的公司投资收益很高,其在她办公室的墙上看到很多证件,而且代理了很多投资项目,有卓远天泽、日盛昌等,2011年9月23日其就在那儿投资了,合同金额为6万元,投资期限3个月,月息6分,投资前先返3个月利息,其给王某某的农行卡里打了40200元。签过合同后就没有返过钱。19、证人刘某堂证言及盛世富邦股权基金受托管理协议、专用收据、北京绿生聚方圆投资理财协议、收据、天津日盛昌受托管理协议、收据证实其在辉龙花园住的时候遇见王某某,王某某说她们公司投资收益很高,后在新乡市钟表厂对面15楼她的亿豪投资公司,其看到很多证件,而且代理了很多投资项目,有卓远天泽、日盛昌等,后就在这个公司投资了。第一次投资盛世富邦合同金额是40万元,投资期限3个月,利息6分,投资前先返3个月的利息,当时说一个院儿的返其15个点,其实际给了王某某268000元。第二次投资盛世富邦合同金额为10万元,实际交给王某某67000元。其在亿豪投资公司投了北京聚方圆的投资基金,合同金额为112000元,投资期限4个月,月息6分,投资前先返2个月利息,一个院儿的返了其15个点,其实际给了王某某73000元。在亿豪投资公司投了天津日盛昌的投资基金,第一次合同金额10万元,投资期限3个月,月息6分,投资前先返3个月利息,一个院儿的返15个点,其实际给了王某某67000元,第二次合同金额300000元,实际交给王某某201000元。签过合同后就没有返过钱。20、证人刘某欣证言及北京绿生聚方圆投资理财协议、收据、天津日盛昌受托管理协议、收据证实其在辉龙花园住的时候遇见王某某,王某某说她们公司投资收益很高,后在新乡市钟表厂对面15楼她的亿豪投资公司,其看到很多证件,而且代理了很多投资项目,有卓远天泽、盛世富邦等,后其就在这个公司投资了。2011年8月9日,其投资北京聚方圆的合同金额为224000元,投资期限4个月,月息6分,投资前先返2个月利息,一个院儿的返了其15个点,其实际给了王某某146000元,签过合同后就没有返过钱。在亿豪投资公司投了天津日盛昌的投资基金,合同金额20万元,投资期限3个月,月息6分,投资前先返3个月利息,一个院儿的返15个点,其实际给了王某某134000元。签过合同后就没有返过钱。21、证人郭某先证言及授权委托书证实2011年5、6月份,其通过王某某在卓远天泽(天津)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投钱了,第一次是46万元,第二次是23万元,月息8分,封闭期限为6个月,其在王某某家中把钱交给她了,没有合同书,只有授权委托书。在投资的过程中,王某某提出要凑够100万元的合同,其就给熟人李世德说了,李世德出了30万,其保姆王红选也投了2万元。王某某说卓远倒不了,她自己已经投资两年了。后没有返过钱。其和王某某是邻居,其知道王某某公司名称是新乡市亿豪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公司在健康路和文化路交叉口东南角15楼。22、证人郭某枝证言及收条等证实2011年5月份,王某某在新乡市健康路钟表厂附近开了一个信息部,她代理了天津的一个卓远天泽的项目,她让在她那儿投资,利息比较高。后其给了王某某25万元,王某某给其写了一个“今收到郭某枝本金贰拾伍万元整,到期领受益48%(本金加分红合计叁拾柒万元整)”的条,后一分钱也没有返过。2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证实2010年的时候,其到天津卓远天泽新乡代理人黄朝云那里进行投资,开始接触天津私募。2011年6月份,其也想做天津私募的业务,就在新乡市红旗区健康路文康家苑小区15楼注册成立新乡亿豪投资咨询有限公司。2011年8、9月份左右,其在天津见到了盛世富邦公司老总孙洪生,通过商谈,他同意其在新乡做“股权基金受托管理协议”的业务,佣金是合同额的22%。回到新乡以后,其就开始做这项业务了,投资人将钱交给其本人或转到其农行卡上,其再转给天津总公司,最低投资额是3万元,期限3个月,月息6分,投资人投资前先留下3个月利息,到期后对投资人进行返还。其没有专职的业务人员,其名下的投资人一方面是其朋友,一方面投资人又去发展别的投资人。其名下办理的协议编号都是以其名字汉语拼音字母的缩写“WHY”开头的,具体涉及多少人,有多少投资金额记不清了,以协议为准。其还介绍过一些客户跟其一起投资天津卓远投资公司,协议上写的是其本人的名字,钱是和别人拼的单。郭小仙和其合单,以其名义在天津卓远投资101万元,这101万元中包括王红选2万元,李世德30万元。其还和郭某枝以其名义做了一笔天津卓远的投资,郭某枝出资25万元。以上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质证,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社会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3日起至2016年8月22日止)。二、违法所得448万余元予以追缴,不足部分责令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敬轩审 判 员  张敬美人民陪审员  宋爱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嘉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