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潜江法执字第00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陈俊平与廖同凤、刘文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俊平,刘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潜江法执字第00267号申请执行人陈俊平,男,195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文华,男,196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陈俊平与廖同凤、刘文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文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陈俊平亦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鄂汉江中民二终字第00083号民事调解书中对被执行人刘文华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晓明审判员 邓家俊审判员 许家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