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浦执字第4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上海新世纪房产服务有限公司与刘文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新世纪房产服务有限公司,刘文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浦执字第4417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黄浦执字第4417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新世纪房产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王卫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文湖,男,196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申请执行人上海新世纪房产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文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黄浦民四(民)初字第189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人民币3,596.88元,执行费人民币50元。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有价证券及银行存款。目前,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刘文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故本案不具备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黄浦民四(商)初字第189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线索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顾剑东审判员吴刚审判员吴昊罡二O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姜文栋审判长 顾剑东审判员 吴 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无 附:相关法律条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