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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1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张祖国与宜都市陆城街道办事处十里铺村民委员会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祖国,宜都市陆城街道办事处十里铺村民委员会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1251号原告张祖国。委托代理人张华荣,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宜都市陆城街道办事处十里铺村民委员会。代表人张忠全,系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胡守强,湖北仁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祖国诉被告宜都市陆城街道办事处十里铺村民委员会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祖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祖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冬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姝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