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营民初字第2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成都市山友百货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营山县天天购物中心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山友百货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营山县天天购物中心,翟华,郭茂学,傅民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民初字第2302号原告:成都市山友百货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双楠段100号3栋10层1008号。法定代表人:徐新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杜先伟,西充县槐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高斌,四川品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营山县天天购物中心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新城路。经营者:白云。被告:翟华。被告:郭茂学。被告:傅民江。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山友百货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省营山县天天购物中心、翟华、郭茂学、傅民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山友百货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山友百货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1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熊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舒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