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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桃刑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彭再如贩卖毒品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再如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桃刑初字第255号公诉机关桃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再如,男,汉族,湖南省桃江县人。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6月28日被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16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指定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9月1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益阳市特殊涉毒人员收治中心。辩护人胡可佳,湖南桃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桃检刑诉(2015)2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再如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日受理立案。依法由本院审判员胡继恩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刘智慧、人民陪审员肖正江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胡彬担任法庭记录。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希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再如及其辩护人胡可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8日,被告人彭再如在益阳市资阳区口味王槟榔厂门口以600元的价格将净重5克的毒品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谭某等人。2015年3月16日,被告人彭再如被桃江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对上述指控,该院提供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该院认为,被告人彭再如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彭再如及其辩护人胡可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请求本院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8日,被告人彭再如在益阳市资阳区口味王槟榔厂门口向吸毒人员谭某等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5克,得毒资人民币600元。被告人彭再如于2015年3月16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予以证实:一、辨认笔录,证实谭某能辨认出“舅舅”(指被告人彭再如);汪某琳能辨认出“舅舅”(指被告人彭再如)。二、书证1、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彭再如的身份情况。2、桃江县人民法院(2013)第125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13年6月28日被告人彭再如被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3、桃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决定书、执行通知书,证实被告人彭再如于2015年3月16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指定监视居住在益阳市特殊涉毒人员收治中心。4、桃江县人民医院住院病历、疾病诊断书,证实被告人彭再如患有尿毒症。5、桃江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来源及受理情况。三、证人证言1、证人汪某琳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8日,谭某开着银色马自达轿车在益阳一个叫“舅舅”的男子手中购买了5克冰毒,每克120元,都是他出的钱。2、证人谭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8日,他开着他姐姐的马自达轿车,载着汪某琳、颜杰在益阳桥北那边找一个叫“舅舅”的人拿了5克冰毒,120元每克。3、证人贺某平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16日12时许,他在桃江县体育馆里面,替贺某军从一个叫“舅舅”的人手中购买冰毒时被桃江县公安局民警抓获。他自己不吸毒,替贺某军拿毒品没有一点好处,纯属帮忙四、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彭再如的供述,证实2014年12月底的一天中午,他接到“智伢几”的电话,“智伢几”喊他“舅舅”,他就晓得是桃江的一个小伙子,曾在他手里拿过几次“家伙”(指冰毒)。“智伢几”讲要“五个家伙(指五克冰毒)”,于是他就叫“智伢几”到他屋这边来,“智伢几”是开着银色小车来的,车上还有几个人。在他屋对面的口味王槟榔厂大门口,他以120元每克的价格卖给了“智伢几”等人五克冰毒。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彭再如及其辩护人胡可佳均不持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所举证据均系侦查机关依法收集,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实本案被告人彭再如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均确认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彭再如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桃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彭再如犯贩卖毒品罪的指控成立,应当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彭再如因毒品犯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彭再如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彭再如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再如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指定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彭再如的刑期自2015年9月11起至2016年12月10日止。在益阳市特殊涉毒人员收治中心指定监视居住的180日已折抵刑期90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继恩审 判 员  刘智慧人民陪审员  肖正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胡 彬附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K粉、甲基苯丙胺(K粉)、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它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