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法执字第2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三支行与房爱武、郝荣军、尹明军、张立峰、郑立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三支行,房爱武,郝荣军,尹明军,张立峰,郑立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第2268号申请执行人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三支行。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负责人曹永军,行长。被执行人房爱武,男,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郝荣军,男,蒙古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尹明军,男,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张立峰,男,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郑立志,男,蒙古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三支行与房爱武、郝荣军、尹明军、张立峰、郑立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松民初字第230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立峰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陆广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