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民一初第021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张克秀与陶桂林、孙大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克秀,陶桂林,孙大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一初第02144-1号原告:张克秀,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被告:陶桂林,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被告:孙大梅,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克秀诉被告陶桂林、孙大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克秀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对孙大梅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克秀撤回起诉。审判员 朱雪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旭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