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商初字第3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杭州萧山大江南贸易有限公司与绍兴宝马印染化工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萧山大江南贸易有限公司,绍兴宝马印染化工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商初字第3733号原告杭州萧山大江南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关焱。委托代理人李燕峰,浙江腾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宝马印染化工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华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萧山大江南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宝马印染化工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后,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补缴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杭州萧山大江南贸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12元,减半收取706元,由原告杭州萧山大江南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施一丹人民陪审员 冯农星人民陪审员 任锦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程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