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萧民一初字第04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王兵与张峰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兵,张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4081号原告:王兵,男,1962年07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告:张峰,男,1966年09月0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兵与被告张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王兵于2015年0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兵承担。审判员 何海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雪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