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三(民)初字第3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狮城怡安(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丁小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三(民)初字第3648号原告狮城怡安(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徐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顾康平,男。委托代理人胡含良,男。被告丁小华,女,196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狮城怡安(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丁小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物业费人民币13,180.42元及相应的滞纳金。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狮城怡安(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狮城怡安(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吴 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凤逸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