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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1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8-04-0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郑州花园路支行申请执行王玉阁、李剑锋一案的执行决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金执字第1779号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支行诉王玉阁、李剑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申请将王玉阁、李剑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经审查认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王玉阁、李剑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