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1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8-04-0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郑州花园路支行申请执行王玉阁、李剑锋一案的执行决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金执字第1779号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支行诉王玉阁、李剑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申请将王玉阁、李剑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经审查认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王玉阁、李剑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