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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执民字第26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宁波中海建材有限公司、宁波鑫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中海建材有限公司,宁波鑫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鄞执民字第2600-1号申请执行人宁波中海建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55452369-8),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江南村。法定代表人叶有相,总经理。被执行人宁波鑫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56704711-7),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环城西路南段68号2楼2291室。法定代表人陈永良,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4)甬鄞商初字第464号申请执行人宁波中海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鑫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鑫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执行款288119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鄞执民字第260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宏良审判员  卢树立审判员  项宇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蔡静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