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9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张成生与张全福追索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成生,张全福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979号原告张成生。被告张全福。原告张成生诉被告张全福追索赡养费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成生以该案已由管沟村委会调解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成生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成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成生负担。审判员 胡海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伊廷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