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营老民二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萍诉孙会香、赵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萍,孙会香,赵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
全文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营老民二初字第364号原告李萍,女,现住营口市老边区。被告孙会香,女,现住营口市老边区。被告赵彦,男,现住营口市老边区。原告李萍诉被告孙会香、赵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萍及被告孙会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萍诉称,2014年8月20日,债务人孙会香从原告处借走人民币40万元,并当场向原告写下欠条一份。然后到还款日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款迟迟不肯偿还债务。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二被告偿还借款40万元;2、二被告自2014年10月20日起至判决确认给付之日止,以欠款本金4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1.5分计算支付借款利息。被告孙会香、赵彦辩称,1、欠款属实,但原告实际借给被告借款数额为352000元,因为扣除了当年的利息48000元;2、48000元是按照月息一分的标准,以借款40万元为基数进行计算的;3、借款之后又偿还原告借款利息12000元;4、其他本金和利息被告尚未偿还,对原告主张的月息1.5分的计算标准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0日,被告孙会香、赵彦从原告李萍处借款。原告李萍(甲方)与被告孙会香(乙方)、赵彦(担保人)共同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该借款协议主要内容为“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肆拾万元整。借款时间从2013年8月20日起至2014年8月20日。担保人在担保期间承担连带责任。如借款违约,应承担借款总额的日万分之三十的利息。发生争议,由甲方选择诉讼解决”等内容。该借款协议签订后,原告李萍按照月息一分的标准,以借款40万元为��数,扣除了一年借款利息48000元之后,实际向被告孙会香、赵彦提供了352000元的借款。该笔借款到期后,被告孙会香、赵彦未偿还原告李萍借款,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将借款期限延长至2015年2月20日。延长后的借款期满后,该笔借款的本金被告孙会香、赵彦未偿还,但已支付借款利息12000元。被告孙会香、赵彦未提交证据。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协议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李萍与被告孙会香、赵彦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孙会香、赵彦对所欠原告李萍的借款理应如数偿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本金及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时,扣除了当年的借款利息48000元,故双方之间借款本金的实际数额应为352000元。原告主张的月息1.5分���利息计算方法,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被告孙会香、赵彦亦无异议,故本院予以支持,但应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利息12000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所有财产,所负债务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夫妻共同偿还。被告孙会香与赵彦系夫妻关系,对债务应共同偿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会香、赵彦给付原告李萍欠款本金352000元;二、被告孙会香、赵彦自2014年10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认给付之日止,以欠款本金352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1.5分计算向原告李萍支付借款利息(扣除已付利息12000元);三、驳回原告李萍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逾期给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80元,由原告负担980元,由二被告负担6800元,保全费252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天伟人民陪审员 孙 艳 君人民陪审员 史 万 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长 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