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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4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潘微微与刘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微微,刘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4031号原告潘微微。被告刘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香港中路66号。负责人武长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微微诉被告刘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各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微微撤回对被告刘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微微负担。审判员  王守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