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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建执民字第21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唐智仁与王樟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智仁,王樟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建执民字第2176-1号申请执行人唐智仁。被执行人王樟良。申请执行人唐智仁与被执行人王樟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建乾商初字第12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货款人民币22200.86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王樟良所有的银行账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经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在征信系统记录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建执民字第217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鲁军人民陪审员  余丽人民陪审员  楼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方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