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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民一初字第03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苏盼盼与谭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3113号原告:苏盼盼,男,198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本县。被告:谭军(曾用名谭献军),男,1980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本县。原告苏盼盼诉被告谭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盼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谭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盼盼诉称,2015年5月31日被告谭军向原告借款15000元,约定期限为2015年5月31日至2015年6月31日。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谭军拒不偿还。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金15000元。原告苏盼盼针对其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提交的证据为: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的身份信息,证明被告的身份;3、借据1张,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元的事实。被告谭军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认定。根据认定的证据材料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为:被告谭军于2015年5月31日向原告借款15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015年5月31日至2015年6月31日(实际应为6月30日)。经原告催要,被告未有偿还。被告未到庭,调解不能成立。本院认为,被告谭军于2015年5月31日向原告苏盼盼借款15000元,并约定了还款期限。事实清楚,有条据在卷佐证,被告理应偿还。被告谭军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对抗辩权的放弃。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谭军偿还原告苏盼盼借款本金15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7元,由被告谭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程耀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