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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行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李皓与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皓,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梁金溢,尹明华,何兰芳,幸良宏,翁海峰,周房青,冼卓生,杨秀英,陈永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佛城法行初字第48号原告李皓,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委托代理人李良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西安市雁塔区。被告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柳玉斌,局长。委托代理人杨再勇、雷松松。第三人暨诉讼代表人梁金溢,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第三人何兰芳,女,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第三人幸良宏,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第三人翁海峰,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第三人暨诉讼代表人尹明华,女,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第三人周房青,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第三人冼卓生,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第三人杨秀英,女,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第三人陈永健,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原告李皓不服被告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受理后,于2015年3月27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梁金溢、何兰芳、幸良宏、翁海峰、尹明华、周房青、冼卓生、杨秀英、陈永健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于2015年5月7日向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参加诉讼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皓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良辰,被告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的委托代理人杨再勇、雷松松,九名第三人的诉讼代表人尹明华、梁金溢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中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以及原告申请勘验,本院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申请延长审限的若干规定(试行)》之规定,分别扣除审限2个月和1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于2014年11月19日核发了建字第440604201400386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供了如下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1、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资格。2、接收材料凭条、佛山市规划建设项目登记表、佛山市建(构)筑物设计方案审核申请表(2014年5月10日)、卫国路41号业主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佛山市卫国路41号公路局大院二座西旧楼梯业主对加装电梯的意愿表、卫国路41号西梯电梯管理制度、第三人房产证及身份证、原建筑平面图、电梯设计图3张。证明:(1)第三人于2014年5月第一次提出加装电梯申请并向规划部门递交相交申请资料;(2)第三人已提交产权证及相关身份证,经审核符合加装电梯申请人资格;(3)加装电梯经占专有部分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业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的同意,符合申请条件;(4)第三人已就加装费用承担、电梯日常管理维护及使用等进行了约定;(5)加装方案经有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3、《建(构)筑物工程设计方案审核表》(案件编号:J140512B01���。证明2014年5月16日规划部门出具方案审核意见。4、禅城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公示情况记录表(公示编号:2014-1S119号)、佛山市禅城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批前公示运作表(公示编号:禅规公示2014-1S119号)、禅城区规划审批批前公示牌(禅规公示:2014-1S119号)及网站公示内容、佛山市禅城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网站网页截图两份(禅规公示2014-1S119关于禅城区卫国路公路局二座西梯加装电梯批前公示)、公示现场照片两张、卫国路41号三座203业主申诉书及身份证与房产证复印件、旭日社区居委会《证明》。证明:(1)2014年5月29日至6月28日规划部门按规程组织在现场、网上及居委会公示;(2)公示期间收到三座203业主对公示的设计方案提出异议,认为该方案影响到三座二层住户房间的通风、采光等。5、《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公示结果反馈意见��(1S119)(案卷编号:J140512B01)。证明2014年7月规划部门指引申请方开展下一步工作。6、案件材料目录清单、佛山市规划建设项目登记表、佛山市建(构)筑物设计方案审核申请表、卫国路41号二座西梯业主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建(构)筑物工程设计方案审核表》(案件编号:J141014B03)、禅城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公示情况记录表(公示编号:2014-1S277号)、佛山市禅城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网站网页截图1份(禅规公示2014-1S277号)、佛山市禅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设计方案审核申请表及授权委托书、修改后的电梯设计图纸2张、《建(构)筑物工程设计方案审核表》(案件编号:J141031B01)。证明:(1)2014年10月第三人提出修改电梯方案;(2)被告出具方案审核意见(第二次),要求先组织公示后再办理调整手续;(3)2014年10月16日至10月25日规划部���按规程通过局网站组织第二次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意见反馈;(4)公示结束后,应第三人的申请被告出具了方案审核意见(第三次),同意修改。7、《佛山市禅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及佛山市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的收件回执(2014年11月12日)、《佛山市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关于佛山市禅城区卫国路41号二座住宅楼加建电梯的土地情况答复意见》、佛山市公路局意见、佛山市公安消防支队禅城区大队《关于同意佛山市禅城区卫国路公路局二座加装电梯的函》、建(构)筑物工程许可审核表(案件编号:J141111E02)、建字第440604201400386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审批设计图纸2张。证明:(1)第三人于2014年11月11日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2)规划部门在规划许可审批时对拟加装电梯所占土地权属已作审查;(3)对消防安全已向相关主管部门征求意见;(4)规划部门作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符合《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8、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网站网页截图2份、禅城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网站截图1份。证明规划部门作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即时进行了批后公布。9、佛山市禅城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关于卫国路41号加装电梯信访问题的回复意见。证明对于原告的诉求,规划部门及时作出了书面答复。被告向本院提供了以下法律依据:1、佛国土规划通(2011)154号《关于下放行政审批(管理)事项管理事权的通知》及附表: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下放的行政审批(管理)事项清单;2、《禅城区旧住宅楼加装电梯申报、审批流程》(2014年6月之前适用);3、《��山市禅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暂行办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5、粤建设函(2008)481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的通知》;6、《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7、《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第5.0.2.1条;8、《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6.4.1条、第7.1.1条;9、《佛山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暂行办法》。原告诉称,一、被告核发的建字第440604201400386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程序有缺陷,该许可证明显的不公平和不公正。原告按照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暂行办法,于2014年6月至9月期间,分别向禅城区规划和统计局发去了三份申诉函。在函件中,原告明确且清晰地表达了自己的异议、诉求以及���告捍卫正当民事权利的意见。但禅城区规划和统计局一直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其法定职责,告知相关各方参与协调和调解。直至2014年12月12日,加建电梯已经开始施工时,原告才知道,加建电梯项目已经得到许可。故建字第440604201400386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在程序上存在欠缺,侵害了原告应有的权利,对原告造成了实际上的损害。二、规划和统计局作为一级政府行政部门,对于佛山市政府的该项民生工程,应当尽职尽责,对每项电梯的加建都应先从整个规划方面加以审核监督,然后再依法行政,对卫国路41号小区加建电梯作总体规划设计。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划设计并得到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是不能审批加建工程的。由于禅城区规划局的行政不作为,对整个小区的规划没有提出要求,从而使该小区的电梯加建工程没有得到科学合理的布局,���有得到有序的安排。在卫国路41号小区院内,一座与二座之间,楼间距超过30米,空间很大,却未在一座加建电梯。二座与三座之间,楼间距不足13米,空间很少,却在该间距内加建电梯。这使二座与三座之间的空间变得更加狭窄、环境变得更加恶劣。原告曾多次要求规划局去实地作调查,规划局却不予理睬。原告特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建字第440604201400386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有:1、禅发规统函(2014)492号《佛山市禅城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关于卫国路41号加装电梯信访问题的回复意见》。证明原告对电梯加装进行申诉,规划部门进行了回复。2、行政复议答复书、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回证。证明原告对加装电梯有异议。被告辩称,一、禅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法规、规定和程序。(一)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属于改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根据《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行政规划许可。而目前国家法律法规中尚没有关于旧住宅楼加装电梯的报批程序及审批条件的明确规定。但由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涉及占用拟增设电梯建筑物周边的公共用地以及专有部分业主利益等诸多复杂问题,为此,广东省建设厅于2008年印发了《广东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作为各地方政府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进行审批的指导意见,该意见同时要求各地应结合实际情况,以方便群众、注重可操作性和确保安全为原则,制定本地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实施意见。基于此,佛山市禅城区于2008年3月公布了《旧住宅楼加装电梯条件及申办规划许可流程》(以下简称《流程》)。为进一步规范、精简旧住宅楼加装电梯的报���审批流程,禅城区政府于2014年6月5日发布实施《禅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禅城区暂行办法》)。2015年1月27日佛山市政府发布实施《佛山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佛山市暂行办法》),以规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实施。因此,在适用法律上,城乡规划等相关部门依照《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建筑法》、《消防法》、《物权法》、《行政许可法》及《指导意见》以及《禅城区暂行办法》、《佛山市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受理社会申报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事项并作出规划行政审批和许可。(二)根据《禅城区暂行办法》,禅城区范围内加装电梯报建程序实行“一个窗口”办理,由城乡规划部门一个窗口受理、完成全部报建程序。具体需按照以下四步流程进行:���是方案审核。申请人在前期协商基础上提交资料送规划窗口申办电梯设计方案审核,规划部门征求国土、消防、公用事业等部门意见后,按《禅城区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方案审核决定。二是批前公示。在设计方案通过审核后,城乡规划部门将拟加装电梯方案在所在建筑物、小区、居委会和政府网站进行批前公示,听取各方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三是公示结果反馈。批前公示反馈意见收集结束后,城乡规划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方出具书面反馈意见,作出申请方可以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许可指引意见,或者作出不予规划许可的审核意见。四是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申请方在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加装电梯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等的基础上,向城乡规划窗口提交规定的资料,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并由城乡规划部门将有关申请材料转交城乡建设部门,城乡建设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审查意见。二、行政主体合法。根据禅发(2010)15号《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2010年6月组建禅城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履行禅城区范围内规划管理及其他行政职能。根据佛山市进一步完善和深化事权下放工作的指示精神,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制定了佛国土规划通(2011)154号《关于下放行政审批(管理)事项管理事权的通知》,明确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向禅城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下放相关规划行政审批(管理)事项,并授予“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业务专用章(1-2)”用于办理委托下放的事权事项管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属的“城市建(构)筑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项已下放委托给禅城区发展规��和统计局行使,禅城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应以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名义作出审批意见。在禅城区卫国41号二座西梯的规划行政审批程序过程中,市、区规划管理部门依据近年来省、市政府关于行政机关机构调整和审批事权下放等规定履行职权,均符合法律关于行政主体的规定(以下如无特指,均称规划部门)。三、禅城区卫国41号二座西梯审批程序合法。卫国41号二座西梯加装电梯在时间跨度上较大,属《禅城区暂行办法》实施前已组织批前公示的过渡期项目,该项目在操作程序上前期按2008年3月公布的《流程》,后期按照《禅城区暂行办法》进行。(一)2014年5月12日禅城区卫国路41号二座西梯共8户业主即本案第三人申请旧住宅楼加装电梯,经规划部门审核符合加装电梯申请条件受理其申请。规划部门经初步审核后,于5月16日出具《建(构)筑物工程设计方案审核表》(案件编号:J140512B01)。(二)规划部门组织在项目现场、政府网站和属地居委会组织公示(公示时间:2014年5月29日至2014年6月28日),征求相关利害人意见。公示期间接到卫国路41号3座203业主即本案原告的反对意见,反映加装电梯后,影响房屋的通风、采光及物业受损。(三)在公示结束后,规划部门经审查于2014年7月8日出具《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公示结果反馈意见》(1S119),指引第三人可以根据《禅城区暂行办法》第二十五、二十六条,备齐有关材料后向城乡规划窗口申办规划许可。(四)10月14日第三人向规划部门申请修改方案(电梯井尺寸由原来的2.4M×2.4M修改为2.5M×2.5M)后,规划部门第二次通过政务网站组织公示(公示时间:2014年10月16日至2014年10月25日),再次征求相关利害人意见。公示期间未接到相关利害人反对意见。(五)在第二次公示结���后,规划部门经审查后于2014年11月7日出具电梯方案修改的审核意见。(六)第三人于2014年11月12日向规划和建设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综合第三人前期提交的设计方案和相关部门的意见,规划部门经审核,于2014年11月19日向申请方业主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440604201400386号)。(七)规划部门作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即时在市、区规划部门政务网站进行了批后公布。四、被告作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规定。(一)申请加装电梯规划许可的申请人及同意加装业主人数符合法律规定。禅城区卫国路41号二座西梯尹明华等8户业主申请加装电梯,向规划主管部门提交了相应的房产证及身份证资料,以业主身份提出加装电梯申请,符合《禅城区暂行办法》有关申请方资格的规定。第三人向规划主管部门提交了卫国路41号二座西梯业主对加装电梯的意愿表,该表显示12户业主中8人签名同意加装电梯。签名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所占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及业主人数均超出三分之二,符合《物权法》第七十六条关于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的规定。(二)电梯设计方案符合《禅城区暂行办法》的规定。经审核,禅城区卫国41号二座西梯电梯井在三座的南侧,电梯井距离原告所在三座9.5米。符合《禅城区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梯井(或连廊)距“卧室或起居室(厅)的窗户:4米;厨房、卫生间的窗户:2米;其它用房的窗户:1.5米”的规定。同时,该梯住宅并不因受到拟加电梯的影响而使住宅的日照标准不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第5.0.2.2.1条及《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7.1.1条的住宅设计规范标准及要求。(三)规划部门作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符合《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规划部门严格受理程序,审核申请方提交的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并按照规定组织了批前公示,充分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在上述基础上作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五、原告的相关主张均不成立。(一)规划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充分审查了原告的异议意见,程序上不存在瑕疵。城乡规划部门第一次公示期间收到了反对方业主的意见,按程序纳入公示情况记录,并在审批过程中进行了审查。鉴于反对方业主后续又通过电子邮件向规划部门提出信访,规划部门及时作出了书面答复,告知卫国路41号相关加装电梯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和《禅城区暂行办法》的规定。《禅城区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争议解决途径是对争议双方可选择自行协商、基层组织协调、民事诉讼等救济途径进行的指引,原告关于规划部门未组织业主进行调解而违反程序的主张不成立。(二)原告认为规划部门未对卫国路41号加装电梯作出统一规划是行政不作为,这一主张不成立。制定法定的城乡规划并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的“一书两证”等行政管理,是规划部门的法定职责。而旧住宅楼加装电梯是在政府政策规定支持下,由业主自主协商管理的事项。本案中卫国路41号旧住宅楼加装电梯所占用的土地为佛山市公路局土地证范围内,故该处加装电梯的位置均经佛山市公路局统一协调管理。综上所述,被告认为其作出卫国路41号二座西梯加装电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是合法的行政行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第三人述称,第三��是公路局的退休员工,居住在佛山市公路局大院路苑小区已有半个世纪。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颁布的《禅城区暂行办法》的实施,给广大老年人带来了生活的便利。涉案电梯从2012年开始酝酿加建,至今已经有三年的时间。建字第440604201400386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取得符合法定程序,由有关部门批准核发,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居住在三座,二座加建电梯与其毫无关系,但原告却用各种方法加以阻扰,导致工程无法正常进行。原告提出的论据于法、于理、于情均不成立,应予驳回。第三人没有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作如下确认: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9,原告及第三人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提交的证据2至8组证据,原告除对第四组证据中居委会《证明》真实性及证明内容有���议外,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对其合法性及证明内容有异议,第三人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经审查,第四组证据中的居委会《证明》盖有旭日居委会的印章,在原告未提出相反证据予以否定的情形下,本院对证据二至八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原告对证据二至证据八的证明内容的异议经归纳主要有以下几点:1、案涉许可证严重影响了原告的采光、通风等实际权益;2、案涉加装电梯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3、被告在办理案涉许可证时存在行政不作为及程序违法情形。上述异议内容属于本案争议焦点,将结合全案证据在下文论述。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被告及第三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确认其真实性,其证明内容涉及本案争议焦点,将在下文论述。以上本院确认的证据,均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对于被告提供的法律、法规及部门���章,本院将结合全案的事实作出适用法律规范是否正确的判定。根据本院确认的证据和庭审查明的事实,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5年5月12日,第三人梁金溢等8户业主就佛山市禅城区卫国路41号二座西梯向禅城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以下简称禅城规划局)申请办理加装电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向禅城规划局提供了住户意见等材料。其中,在住户意见上,禅城区卫国路41号二座西梯12户业主中有第三人等8户业主同意加装电梯,有3户同意但暂不加装,有1户没有签名表示同意与否。禅城规划局经过现场勘查和初步审核后,于5月16日以被告名义出具审核意见,并向消防、国土部门征询意见。消防、国土部门以及加建电梯所占用地单位佛山市公路局均表示同意加装电梯的申请。同时,禅城规划局在项目现场、政府网站和属地居委会组织公示,公示时��为2014年5月29日至2014年6月28日,征求相关利害人意见。公示期间接到原告等住户的反对意见,反映加装电梯后影响其房屋的通风、采光及物业受损。加建项目所在居委会旭日居委会在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关于反对该楼梯安装电梯的意见。在公示结束后,禅城规划局经审查认为加装之电梯井在三座的南侧,电梯井距原告所在三座9.5米,遂于2014年7月8日以被告名义出具《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公示结果反馈意见》,认为异议方虽然提出影响其通风、采光、日照的反对意见,但根据《禅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拟加装电梯不存在明显影响异议方切身利益情形,指引第三人可以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向城乡规划窗口申办规划许可。2014年10月14日,第三人向禅城规划局申请修改方案(电梯井尺寸由原告的2.4米﹡2.4米修改为2.5米﹡2.5米),禅城规划局第二次通过政务网站组织公示,再次征求相关利害人反对意见,公示期间未接到相关利害人反对意见。公示结束后,禅城规划局经审查后以被告名义于2014年11月7日出具电梯方案修改意见,同意此次修改。2014年11月12日,第三人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禅城规划局经审核于2014年11月19日以被告名义向第三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在市、区规划部门政务网站进行批后公布,原告通过申请信息公开方式得知此事后,向佛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于2015年2月6日组织召集当事人召开行政复议调查会。并于2015年2月15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被告核发的规划许可,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形成本案诉讼。本院认为,被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市、县规划��管部门,有权根据申请作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行为,对于以其名义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作为与规划许可有利害关系的相关人,有权对规划许可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第三人是规划许可行为的相对人,应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本案当事人主体适格。本案的行政争议焦点为:1、被告作出的建字第440604201400386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否合法。2、被告在核发涉案许可证时是否存在行政不作为的情况。关于被告作出的建字第440604201400386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否合法的问题,首先应对加装电梯行为适用法律法规问题进行分析,由于目前国家法律法规中尚没有关于旧住宅楼加装电梯的报批程序及审批条件的明确规定,《省指导意见》、《佛山市暂行办法》、《流程》、《禅城区暂行办法》均是对加装电梯的申请流程和审批方法等事项进行了规定,作为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于不违反法律法规的事项进行具体程序的规定,只要不违背法律规定和基本原则,可以予以适用。对于审批方案的内容,原告认为严重影响其房屋的日照、通风、采光以及房屋价值,被告抗辩认为其审批符合建筑物的规范标准。根据建筑物的规范标准的规定,结合本院现场勘查,案涉加装电梯与原告房屋之间的间距超过《佛山市暂行办法》与《禅城区暂行办法》规定的距离,并未明显违反建筑物规范标准,符合《佛山市暂行办法》与《禅城区暂行办法》关于加装电梯的规范标准。原告还认为加装电梯属于在小区业主公有的土地上新增建筑物,应经过小区全体业主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案事实,首先,旧楼加装电梯事项在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中并未单独作为一项特定行政许可类型进行规定,故应适用法律的一般规定,电梯本身并非具有单独使用价值的建筑物,而是作为建筑物的附属物使用,旧住宅楼加装电梯是在原有的建筑物上增设一个附属物的行为,对建筑物整体的外观、使用进行了改变,但并未改变该建筑物作为住宅的基本性质,故原告援引相关的法规释义认为加装电梯属于新建建筑物的观点忽视了电梯本身的附属属性,该观点不成立。加装电梯的事项应遵循法律关于改建建筑物、附属物的一般规定。其次,对于改进、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征求意见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对于改进、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规定的条件是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对于加装电梯的建筑物,仅需专有面积的两个三分之二同意即可。在本案中,佛山市禅城区卫国路41号二座共有12户,第三人等8户业主已明确表示同意加建电梯,符合“两个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的条件。再次,根据本案证证据显示,在电梯报建审批过程中,禅城去规划局曾向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发函询问加建电梯所占用土地的权属性质,后者回复意见称“加建电梯所占用土地为佛山市公路局土地证范围内,加装电梯时需征求佛山市公路局意见”。佛山市公路局也函复禅城区规划局同意在其大院内加建涉案电梯,故对原告关于电梯占地权属人征求意见范围的异议不予采纳。关于被告在办理案涉许可证时是否存在行政不作为情形,被告在受理第三人等人电梯加建申请后,依照《禅城区暂行办法》及《流程》的规定完成审核、公示、意见反馈及发放许可程序,并依法对原告等的异议作出回应,并不存在行政不作为情形。原告提出的被告没有没有派员到现场监督指导、没有对争议组织协调、第二次公示的方式只是网络公示,没有现场公示等异议,由于上述程序并非加建电梯过程《禅城区暂行办法》规定的必经程序,故对原告据此认为被告存在不作为的异议不予采纳。综上,被告作出的建字第440604201400386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原告的相关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皓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李皓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应东审 判 员  孔庆强人民陪审员  肖璇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桂萍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