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商初字第8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济南天聚放射防护器材有限公司与邯郸市口腔医院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天聚放射防护器材有限公司,邯郸市口腔医院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商初字第807号原告济南天聚放射防护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郭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玉新,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邯郸市口腔医院,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法定代表人胡增祥,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宋梅红,河北中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静燕,河北中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天聚放射防护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市口腔医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天聚放射防护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28元减半收取101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严子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美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