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2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张某与姜某离婚一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002号原告张某,女,汉族,1970年6月6日生,住富辰小区。被告姜某,男,1971年1月1日生,住奥林匹克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详细地址及联系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春来审 判 员 于占玖人民陪审员 李国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奕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