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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民初字第2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郭袁斌与沈秋红、陈洪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袁斌,沈秋红,陈洪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民初字第2462号原告郭袁斌,居民。被告沈秋红,个体工商户。被告陈洪伟,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袁斌与被告沈秋红、陈洪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袁斌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850元,依法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郭袁斌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中的剩余部分,由本院退回。审判员  郝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瞿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