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铁山民一初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占某与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占某,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铁山民一初字第00081号原告占某。被告乐某。原告占某诉被告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占某于二0一五年九月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占某承担。审判员 :黄沿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婷婷 搜索“”